2006年正式實施的公司法增加了6個“另有規定”條款對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的適用做出規范,這在很大程度上沖擊了傳統公司法中如股權平等、資本決定表決權等剛性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新的糾紛。由于新公司法中對于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公司章程效力范圍和自治界限不明確造成類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新公司法進一步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賦予了章程更大的權力,本來是要凸顯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公司章程愈來愈多的被大股東用作排擠欺壓小股東的武器,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本文以周巖訴江蘇省大豐... 2006年正式實施的公司法增加了6個“另有規定”條款對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的適用做出規范,這在很大程度上沖擊了傳統公司法中如股權平等、資本決定表決權等剛性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新的糾紛。由于新公司法中對于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公司章程效力范圍和自治界限不明確造成類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新公司法進一步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賦予了章程更大的權力,本來是要凸顯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公司章程愈來愈多的被大股東用作排擠欺壓小股東的武器,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本文以周巖訴江蘇省大豐市豐鹿建材有限公司股權糾紛一案為例,詳細分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與公司法之間的沖突,通過對私法自治理念的追溯以及對公司章程表現形式與性質的闡述,結合實踐經驗對公司章程的自治界限提出細分標準。筆者認為,公司章程自治應當合法合理,符合立法初衷。公司法在其設立之初就更多的承擔起國家強制的責任,而公司章程則是公司里的“憲章”,引領私法自治空間。當兩者產生沖突時,我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立法目的出發,區分公司法中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找到相對確定的劃分公司章程效力范圍的細化標準。通過對該標準的靈活運用分析本案,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沖突時的價值選擇在其中靈活適用公司章程的價值選擇,并建議設置預防公司章程違法的救濟措施。 本文共四章,內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以周巖訴豐鹿公司股權糾紛一案為引探討新公司法引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后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之間的新沖突。 第二章通過探討公司章程效力的理論基礎即私法自治、公司章程表現形式及性質等,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自治界限劃分出標準。 第三章對比國外關于處理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沖突的相關司法經驗,區分有限公司股權對內、對外轉讓兩種形式分析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的效力。 第四章聯系本案判決,判斷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沖突時的價值選擇——公平還是效率,我們必須在法律范圍內充分行使公司章程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