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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

      2016-11-03 20:52:16 來源: 閱讀數:965

      隨著1999年高等教育擴招政策開始實施,我國高等教育的規模急劇增長,大學擴招翻開了中國高等教育史上嶄新的一頁。在短短的五六年中,大學招生擴大的將近三陪,中國大陸的公立高等學校實行著國家有關教育管理、投資、招生、學校管理、教學科研、畢業就業等多方面改革措施。但是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別是1995年、1999年施行的,其與時代脫節之處還不算多,可這兩部法律規定都比較籠統和抽象。而作為指導實踐的細則、規定如《學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卻是分別制定于1981年、1989年和1990年... 隨著1999年高等教育擴招政策開始實施,我國高等教育的規模急劇增長,大學擴招翻開了中國高等教育史上嶄新的一頁。在短短的五六年中,大學招生擴大的將近三陪,中國大陸的公立高等學校實行著國家有關教育管理、投資、招生、學校管理、教學科研、畢業就業等多方面改革措施。但是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別是1995年、1999年施行的,其與時代脫節之處還不算多,可這兩部法律規定都比較籠統和抽象。而作為指導實踐的細則、規定如《學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卻是分別制定于1981年、1989年和1990年,至今已有十幾二十年的歷史。這些規定都不同程度帶有計劃經濟和當時教育管理思想的濃厚色彩,其內容多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明確學生權利少,義務權利不均等。一些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或缺乏法律依據、內容不合法等等。這樣的法律法規顯然無法指導實際的工作,這就造成了學校管理的法律盲區。 眾所周知,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教育也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勢,然而隨之而來的卻出現了一系列與大學有關的案件,如張旺訴東南大學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附帶行政賠償案;北京聯合大學建材輕工學院訴北京市宣武區物價檢查所違法行政處罰案;齊凱利訴北京科技大學人身損害賠償案;以及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的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侵犯其受教育權;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拒絕頒發博士畢業證書案;及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以在學業考試中作弊,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無充分的理由和法律根據,高等學校在法庭上頻頻出現,其中屬于被告方的情形居多,但也有屬于原告方的情形(如前述北京聯合大學建材輕工學院訴北京市宣武區物價檢查所違法行政處罰案),而這一系列案件的出現,從不同的側面引發了人們對我國高等教育制度、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中一些問題的思考與探討,反映了學校懲戒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現實沖突正在加深,實體規則的缺陷、程序規則的缺乏以及救濟渠道的不,暢都是導致懲戒權與受教育權失衡的原因,如何對處于強勢地位的學校懲戒權進行規制,實現兩者的利益平衡,在理論和實務上都有很大的意義,這都引起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極大的關注。雖然200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完善了申訴處理的程序,創設了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申訴委員會。但是,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尤其是開除學籍這一涉及公民憲法基本權利(受教育權)的紀律處分,僅僅規定申訴的救濟方式,顯的過于單一。作為最直接的利害關系人的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學校授予或不授予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現行有關立法甚至連申訴的途徑也沒有規定。“學生狀告學校”現象的出現,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社會法制的進步和學生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敢于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學校懲戒權的強大與學生受教育權保障的軟弱無力,進一步說明了高校行政侵權救濟的不足、救濟方式的單一化、司法救濟表面化和救濟程序神秘化,也反映出申訴受理范圍匡定上的模糊性、標準的不一致性、范圍重點的欠準確性。那么,高校管理權是何種性質的權利(力)?學生受教育權如何界定?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存在沖突的原因何在,如何解決?圍繞此等問題,本文擬作嘗試性探討。

      目錄概覽

      淺析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 目次

      封面

      文摘

      英文文摘

      引 言

      +

      第一部分高校管理權和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依據及其相互關系

      (一)高校管理權的性質界定及其法律依據

      (二)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依據及其意義

      (三)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涉及的法律關系

      +

      第二部分高校管理權在學生受教育實現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管理體制及角色定位

      (二)教育立法的缺位及其滯后

      (三)救濟渠道的不暢

      +

      第三部分高校管理權與受教育權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

      (一)強化正當法律程序意識,更新教育管理理念

      (二)深化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教育立法

      (三)健全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渠道

      結 語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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